|
[2008]第2号
国家宏大文化工程——中华文化标志城项目确定选址在曲阜和邹城两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之间的九龙山区域。为切实加强对九龙山区域的保护管理,确保中华文化标志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九龙山区域的保护范围为:东至京福高速公路、西至104国道、北至日东高速公路、南至朱雀山南界。
二、项目审批。凡在九龙山区域保护范围内征收土地,复垦土地,征用林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更新抚育采伐公益性林木,迁移古树名木,开发水资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入河排污,改变河湖水系自然状态,开发旅游资源,开采矿产资源等,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征求中华文化标志城规划建设济宁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九龙山区域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占用土地予以处理;对九龙山区域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各种窑炉,砖场等,所属业主应在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所属业主承担;超过国家、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企业,要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治理,逾期不治理或经治理未达到国家、省规定标准的,一律全部关停。
四、禁止在九龙山区域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依法批准修建临时性或永久性建(构)筑物;
(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三)开矿、建窑、烧砖、筑坟立碑、上山放牧;
(四)占地开荒,抢种农作物,乱种树木和植物;
(五)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六)在林区防火期内野外用火;
(七)超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废渣;
(八)捕杀、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九)砍伐古树名木,采挖珍稀植物;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执法、林业、文物、水利、环保、民政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